本报讯吴爱琴、记者吴先华、实习生刘珏报道:狗咬伤人后,饲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9日,
进贤县法院梅庄法庭审理了一起狗咬人
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张某、徐某医疗费共计2000余元。
据悉,2006年11月11日早上,进贤县三里乡人张某同丈夫在路上行走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无独有偶,此前两天,那只狗也将同村妇女徐某咬伤。之后,张某、徐某多次找到狗的主人何某协商医疗费之事未果,2007年1月,两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江南都市报 20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