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14岁的少年抢了4元钱上网费而落入法网,站在法庭上,一脸懵懂无知、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他还天真地问法官:“开完庭后,我可以回家了吗?”俗话说“不知者不怪”,可是在道德与法律的一次又一次的博弈中,很多时候,我们只能为无知者痛惜。在过去的一年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用爱心办案,促使这些失足少年的青春之花开得同样灿烂。
●相对不起诉 失足女孩考入大学
事件:
2006年6月7日是高考的第一天,在进贤二中考点,有一个特殊的考生李小莉(化名)。她因为涉嫌参与抢劫犯罪,在5月中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在进贤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关心帮助下,她在高考前一星期被取保候审,得以顺利参加高考。2006年8月,李小莉收到了来自江西某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而检察机关对于其系未成年人且又是从犯,对李小莉作出不起诉处理。
原来,2006年5月13日晚,进贤县文港镇偏僻的打谷岭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作案的是四五个男青年,李小莉就跟在旁边。这几个男青年对过路人拳打脚踢实施抢劫,抢了钱后交给站在旁边的李小莉。案发后,李小莉被刑事拘留。李小莉事后十分后悔,伤心得直流眼泪。虽然人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但李小莉仍然念念不忘参加高考,叫父母带来了课本复习功课。鉴于李小莉只是从犯,未满18周岁而且马上要参加高考的现实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5月27日,李小莉被依法取保候审。
解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针对未成年人,这个不诉标准更应该进一步宽缓,全省各地公诉部门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依法作不诉处理,让这些失足少年用另外一种行动来回报社会的关爱。
●骨龄鉴定 犯罪孤儿有了真实年龄
事件:
2006年年初,南城县发生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小曾涉嫌盗窃金额4689元,小曾在公安机关审讯时说自己已经年满18周岁。然而,当该案件移送到该县检察院公诉科时,检察官查看小曾个人简历发现,因为小时被遗弃送至福利院,工作人员只是推算以1987年3月5日定为小曾的出生日。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检察官认为,1987年3月5日不是小曾的真实出生日,而案件中小曾的年龄是关系到其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是否有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关键。
于是,检察官们将拍好的小曾的骨骼X光照片拿到江西省体育中心科学研究所。经过该研究所鉴定,小曾骨龄评定为17岁。随后,检察官确定犯罪嫌疑人小曾的年龄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建议审判机关从轻量刑。
解读:
记者了解到,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早就要求全省公诉部门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所在学校和社区,找准教育转化的切入口,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犯罪原因和家庭情况。
●辍学抢劫 “留守孩”成未成年犯罪预防重点
事件:
2006年3月,于都县发生一起抢劫案。小赖(14周岁,初中在校生)由于学习不上进,而且在学校经常和其他同学打斗,多次受到学校老师的批评。在案发前一个星期,小赖被学校勒令退学。于是,小赖便邀集5名一同被勒令退学、辍学的同学,来到原先自己学习的学校,拦住放学回家以及在校住宿的十几个学生,进行抢劫。案发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小赖父母多年来一直在外地打工,小赖一直跟随其爷爷生活。
于都县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该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案件32件54人,其中“留守孩”犯罪案件已满14岁满16岁的27人,占57.4%,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20人,占42.6%。
记者了解到,“留守孩”现在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预防的重点,由于他们远离父母,容易形成孤僻、任性、自私的性格,如果产生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十分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解读: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高校、中学、小学建立了法制教育联系制度,通过举办法制报告、讲座,开展规模较大的实庭观摩和模拟法庭等活动,进行普法,向农村学校派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指定了检校联系工作制度,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辐射效应。
●实行分案处理 未成年嫌犯权益得以维护
事件:
2006年,樟树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犯罪嫌疑人成某邀集未成年人小张和小王共同抢劫,落入法网后,小张、小王两人害怕自己如果如实供述被成某知晓遭到成某的报复。检察官办案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在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将小张、小王与成某分案提起公诉,法院也分案受理。法庭上,小张、小王如实供认犯罪的前因后果,最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而主犯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另外,为减少未成年人羁押时间,减少他们在看守所遭遇“二次污染”,景德镇、九江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主动建议公安机关及早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又与法院联系,建议法院对此类案件从快审结。九江县检察院在审理周某(刚满14周岁)强奸(未遂)案中,从公安机关报捕到法院审判,仅用了20余天的时间。
解读:
按照以往惯例,为减少诉讼成本,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是不分案处理的。然而在司法时间中,这种机械的做法存在诸多的弊端,不利于平衡判决社会效果。樟树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共同抢劫案采取分案处理机制避免了问题的出现。
姚卫东、龚雪、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