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西卫生和
财政部门联合出台规定,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标准,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
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的补偿模式。这一模式将从2007年起在江西各地实施。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与管理,江西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的补偿模式。
该《意见》规定:统一设立四级起付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同等级医疗机构比西医治疗提高10%。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意见》明确规定,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不得用于农民的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