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伟报道: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如何办理?近日,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涉及此类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更名者年龄分段办理。
以往,一方亡故或另一方再婚的父母给未成年子女办理变更姓名事宜时,由于没有统一规定,派出所民警给予群众的答复往往不一致。近日,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该通知规定,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变更,若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其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姓名的,应征得其本人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