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
江西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五斤,蕲州黄梅冶一百二十八万三千九百九十二斤,山东济南府莱芜冶七十二万斤,广东广州府阳山冶七十万斤,陕西巩昌冶十七万八千二百十斤,山西平阳富国丰国二冶各二十二万一千斤,太原府大通冶十二万斤,潞州润国冶十万斤,泽州益国冶十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