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讯为骗取钱财,蔡某诱使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其种蝎后,携款潜逃。8月28日,
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蔡某明知自身不懂养蝎技术和缺乏相应的蝎毒加工设备,仍伙同他人申办养蝎场,并对外宣传购买其出售的种蝎后,可通过提取蝎毒,回收幼蝎获取高额利润,从而诱使14家养殖户签订合同,在收受7250元种蝎款后,没有履行义务,并携款潜逃。养殖户发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蔡某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m31][em31][em31][em31][em3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9-14 0:28:2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