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进贤县张公镇原副镇长于某伙同张公镇原协税办主任吴某三年时间贪污屠宰税费11.6万元,其中于某得赃款7.7万余元,吴某得赃款3.9万元。日前,于某和吴某被
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2001年12月,30岁的于某任进贤县张公镇政府副镇长,主管协税和定点屠宰等工作。据悉,当地张公镇屠宰定点办对高桥街上的屠商每年收取6600元屠宰税费。张庙街上每个屠商每月交屠宰税费250元,乡村屠商每年要交2400元屠宰税费。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于某和吴某两人私分屠宰税费共11.6万元。案发后,于某退赃6万元,吴某退赃3.9万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