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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贤“蛇头”胡屯元 喊冤二审驳回上诉

进贤“蛇头”胡屯元 喊冤二审驳回上诉

今年5月9日,本报报道了“蛇头”胡屯元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国境罪一审获刑7年,胡屯元随后提起上诉。日前,南昌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胡屯元是进贤县人,2004年5月28日,胡屯元与他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0万元注册了“江西省瑞华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胡屯元对外宣称可帮人前往马来西亚打工,工作轻松且薪酬不菲。在他的吹嘘下,先后有30多名市民为圆梦不惜四处举债,交给胡1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信息中介费及押金。

  从2004年开始,胡屯元先后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帮34人前往马来西亚。今年5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胡屯元有期徒刑7年。

  宣判后,胡屯元向南昌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并辩称一审法院以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定性不当。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屯元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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