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7月3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我省有关优抚对象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提标。
据悉,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1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在省下达的抚恤费中解决。
另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残疾抚恤标准平均增幅达3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增幅达18%。
同时,自7月1日起,我省对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也按每人每月40~6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了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