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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拳打伤学生 武术教练 获刑 身为学校武术教练,因冲动出拳打伤学生。9月1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徐宁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2日上午,西山文武学校武术教练徐宁带领该校初三(七)班的学生来到学校电脑房上课,此时同校初三(一)班的学生廖某等还在电脑房上网。根据安排,应轮到初三(七)班的学生上课,徐宁遂叫还在电脑房内上网的学生都出来。被害人廖某磨磨蹭蹭到很晚才出来,结果与徐宁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打了起来。廖某一掌打在徐宁脸上,徐宁回拳击中廖的下颌骨。后徐宁将廖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廖某下颌受外力打击造成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学校代徐宁赔偿廖某8万余元损失。 被告人辩护律师辩称,徐宁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其因年轻易冲动,且被害人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迎飚 吴爱琴) 稻田虽判 归己有 擅毁秧苗 也不该 一村民根据法院判决得到一块退还的稻田后,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有的秧苗毁坏,栽上自家的秧苗。9月17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执行生效判决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明光市涧溪镇村民王志明耕种同村村民冯庭兰家的0.5亩水田。2005年8月,经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志明应于当年水稻收割后将冯庭兰家0.5亩水田退还给冯。判决生效后,王志明没有执行判决,2006年夏天,继续在这块水田里栽上秧。冯庭兰没有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是将王志明所栽的秧苗部分毁坏后插上自己的秧苗。今年7月,王志明又将冯庭兰告上法庭,要求冯庭兰返还在该0.5亩水田上所收水稻500斤。 法院审理认为,王志明应当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其在已不属于自己的田地上耕种,因缺乏合法根据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冯庭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其采取抢栽、抢收的私力救济途径亦缺乏合法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王志明要求被告冯庭兰返还水稻500斤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冯庭兰在该0.5亩水田上所收水稻400斤折合人民币300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没收。 (刁元雷) 丈夫施暴 致妻流产 妻诉离婚 获得支持 丈夫殴打怀有身孕的妻子致其流产,妻子起诉要求离婚。9月17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婚姻纠纷案,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延云与被告鲁宾离婚。 2005年秋,原告延云经人介绍与被告鲁宾相识。同年9月,两人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2006年4月,被告再次对已有三个月身孕的原告使用暴力,致使胎儿流产。原告离家出走,并一直与被告分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并长时间分居,经调解,双方仍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马俭字 杜鸿宇) 老板突然 辞退员工 员工拒还 老板借款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讲和,涉诉款项当场兑清。 原告支瑞民是个体工商户,开办一家小型的机模厂。今年年初,支瑞民招聘被告黄文革到厂里工作,约定给黄文革年薪2.8万元。到岗后,黄文革向支瑞民借了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黄文革未领取到任何工资报酬。5月16日,支瑞民突然以黄文革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聘,并要求黄文革归还借款。黄文革同意离开,但不同意归还借款,为此双方多次交涉未果。今年8月下旬,支瑞民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文革归还借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文革归还借款,支瑞民给付黄文革工资并依法给付其经济补偿金。 (孔维寅) 女儿女婿 合谋 私卖老父 房产 未经父亲同意,女儿和女婿私自将父亲的房屋卖掉,并将房款据为己有。9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款纠纷案,判决被告肖玉、周娟返还原告周太明房款51090元。 2003年4月,被告肖玉与原告周太明的女儿周娟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二被告搬到原告周太明的家中居住。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肖玉趁原告在外面做生意之际,未经原告周太明同意,伪造了委托书,将其居住的为周太明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以56800元的价格卖给李军。李军将房款交给肖玉和周娟后,二被告搬出该房。后李军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所有的住房出卖给他人,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返还房款合法有据。但被告肖玉对该房进行了装修,花费5710元,应从卖房款中扣除。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冯军强 张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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