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10时许,万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载王某、小涛(男,3岁)等10余人,前往
进贤县三阳乡石山村方向。行驶至王某家门口时,王某、小涛等从右侧下车。此时,万某未察清车前情况,便驾车离开,致使车右前部将小涛碰倒,右前轮挤压到小涛,经医院抢救无效,小涛于2007年6月4日死亡。案发后,万某已赔偿小涛亲属7万元人民币。
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万某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农用车载客,车辆启动前未察清车前情况,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报案,被害人小涛家属已得到一定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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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