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进贤县人民法院获悉,2005年11月22日发生在南昌绕城高速公路69KM+200M处导致3车烧毁6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一审有了结果,肇事司机焦国朋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高速路掉头酿惨剧
去年11月22日22时40分许,陕西省渭南富平县白庙乡人焦国朋驾驶陕E24671大货车从福建驶往成都,行驶至南昌绕城高速公路69KM+200M处时,焦国朋发现走错了路,遂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当这辆大货车横在路面时,同方向行驶来一辆赣M98079别克小客车,当时这辆小车正驶往南昌。由于来不及躲避,别克车撞上了大货车左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约10分钟后,又一辆车号为沪ER8861的奥迪小轿车撞上陕E24671大货车左侧油箱部位,并导致起火。
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别克车司机顾某等3人死亡,同车郑某等3人受伤,奥迪小轿车驾驶员陈某及车上另外两人死亡,三辆车全部烧毁。
货车起火烧死6人
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第二大队认定,陕E24671大货车司机焦国朋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别克小客车司机顾某及同车人员不承担责任。焦国朋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奥迪车驾驶员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同车两人不承担责任。南昌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陈群伟等6人系在交通事故中被火烧死。
肇事司机一审获刑7年
经过长时间复杂调查取证后,今年2月21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焦国朋犯交通肇事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焦国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掉头,致使赣M98079别克小客车、沪ER8861奥迪车先后与其车辆相撞,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且被告人焦国朋在两起事故中分别承担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决定判处被告人焦国朋有期徒刑7年。
相关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
对于这起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案,热线律师程电飞认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法院对此案被告人作出的只是刑事判决,之后他还将面对6名死者的家属和3名伤者的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程电飞说,这一起事故给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敲响了安全警钟——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违反交通法律,否则将给他人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痛苦和生命财产损失,同时自己也要面临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