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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头”发财梦的破灭

“蛇头”发财梦的破灭

胡屯元发财不成身陷铁窗 本报记者周霖摄

  历尽艰难 34位民工回到国内

  2005年10月26日这一天,是易献勇、易卫星、罗小青等34人值得庆贺的日子,他们终于结束了在马来西亚当难民的日子,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亲人的身边,但他们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这34位来自南昌县岗上乡、进贤县架桥乡等地的农民,因为轻信江西瑞华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原经理胡屯元出国发大财的许诺,到马来西亚工地上做临时工,期望圆自己的淘金梦。然而,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我国与马来西亚没有劳务合作关系,我国公民到马来西亚打工属于违法。为此,他们挣钱不成反而吃尽苦头。

  父子搭档 “蛇头”成立皮包公司

  胡屯元是进贤县架桥乡元胡家村人。

  据当地村民介绍,胡屯元1976年应征入伍,退伍后回南昌市做起了生意,从1981年到2001年,胡屯元开办出口地毯厂当起了厂长,后来还做起了劳务中介公司的经理。在老家人的眼里,胡屯元是个“大老板”。

  2002年,胡屯元经人介绍被南昌市国际公司二部聘任为部门经理。2004年2月,因业务关系,胡屯元认识了江苏某劳务公司的刘某,不久,刘某授意胡屯元在南昌寻找想要前往韩国务工的人,从中挣取中介费,可等胡屯元联系好人,向刘某交纳了27万元保证金后,刘某却称签证有困难,出不了境。胡屯元交纳的27万元保证金中,除去劳务人员交纳的12万元以外,另外15万元是他个人垫付的。

  中介费没有赚到,反而倒贴15万元,胡屯元为此追着刘某还钱,刘某被逼无奈后,主动提出介绍生意人严某给胡认识。严某称他在马来西亚有建筑项目,急需招聘建筑人员。胡屯元和严某见面后觉得,如果自己开办一家公司介绍务工人员给严某,可以从中赚一大笔中介费。

  2004年5月,胡屯元到南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他将先前收到的劳务人员押金100000元作为注册资金;同时,又将儿子胡某拉上,作为公司股东,注册成立了江西瑞华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胡屯元为公司法人代表及经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许诺发财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公司成立后,胡屯元开始了自己的发财计划,他四处宣称自己能介绍人到马来西亚打工。不久,进贤县架桥乡的村民找到了胡屯元,要求把他们推荐到国外打工。胡屯元向这些老乡承诺,赴马来西亚务工每月基本工资最低2000马币,相当于人民币4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1个小时按工资的1.5倍拿加班费,一个月至少能赚5000元人民币,如果再吃苦一点,一个月赚个8000到10000元人民币也是有可能的。

  胡屯元进一步对这些梦想出国发财的人说,想出国赚大钱,就要先准备20000至30000元钱,其中飞机票4000元、交给江西瑞华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4000元、办理出国护照4000元等,除此之外,每位出国人员还得带上11000元到马来西亚办理准工作证。2005年4月,胡屯元帮第一批6人办理旅游签证后,将他们交给了严某,这6人于是踏上了赴马来西亚淘金的路。

  胡屯元从此在老家名声大震,不但进贤县人纷纷要求他帮忙把他们介绍到国外打工赚钱,南昌县等地的农民也上门找胡屯元。

  胡屯元心中窃喜,他风风火火地为这些老乡办理前往马来西亚的旅游签证,并于一个月后将第二批13人交给严某送往马来西亚。在胡屯元办理最后5人出国时,为了让他们更加相信自己,胡还出具了一份《承诺》,如这些到马来西亚的人不违犯当地法律及不逃跑、不跳槽,所交押金(以发票为准)由公司负责,并承担机票4000元。如发生跳槽、逃跑等事件,所有押金一律不退。半年之内没有挣到15000元,所交押金由公司负责,机票由其本人承担;如超过25000元,回国机票由公司和工人各承担一半,所交押金不退;超过3万元,不退押金。特此承诺!

  就这样,在胡屯元信誓旦旦的承诺下,前后4批共34名南昌、进贤籍农民被送往马来西亚非法从事建筑工地劳务。

  淘金不成 民工备受煎熬

  被遣送回国的务工人员向记者述说了他们在马来西亚的不幸遭遇。

  易献勇、易卫星等人告诉记者,他们从上海乘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后,当晚,两个马来西亚人分别收了他们每人11000元的中介费(称办理工作准证等),并把务工者的护照一并收起来统一保管。胡屯元先前向他们承诺的工作是给马来西亚当地人盖房子,都是临时性的。他们都是在一个姓马的老板手下打工,跟他们一起打工的有6人,工作了三个月,马老板只给了6人1500马币作为生活费,工资一分没付。1500马币只够6人生活几天。他们给马老板打电话说生活不下去了,马老板只是冷冰冰地回答:“管不了”。跟他们一样,其他务工者也都是打工几个月分文未得。

  进贤县罗溪镇的付有刚告诉记者,他是2005年7月15日去马来西亚的,两个月的时间完成一个所谓的“大工程”,老板最后只给了他577马币。8月25日,他们打电话向马老板讨要工资和护照。马老板却在电话中说:“你们要钱我没有,要护照我宁愿烧掉也不给你们。”

  易献勇称,由于没有得到工资,之后又没有工作,许多人身无分文,最后他们一行人在吉隆坡四处流浪,露宿街头,饿了就在山上挖野菜、找野果和野竹笋充饥。就在他们走投无路之际,当地一位好心的华人郑桂珠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把他们带到吉隆坡福建义山的一个小庙,但由于庙太小住不下这么多人,郑桂珠又把一部分人安排到当地的一家宾馆住宿。由于身无分文,住在庙里的人都是靠吃庙里的供品度日。

  发财梦破 “蛇头”领刑七年

  2005年10月27日,南昌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胡屯元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胡屯元。2006年1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屯元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

  2006年3月9日,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胡屯元在明知江西瑞华对外经济合作公司无对外劳务经营权及我国与马来西亚无劳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组织34人赴马来西亚务工,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同日,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4月12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质问,胡屯元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只是帮这些老乡办理前往马来西亚的旅游签证。

  记者记录了部分庭审笔录。

  (公诉人):你把农民工弄出去是怎么签证的?

  (胡屯元):他们都知道。他们是去旅游。

  :他们都是赚了钱回来的。工人在那边碰到骗子才回来的,不是我的事情。

  :他们去旅游,还需要你带吗?

  :因为他们不知道路。

  2006年4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屯元明知公司无对外劳务经营权及我国与马来西亚无劳务合作关系,自2005年4月至2005年7月,组织34人以办理旅游签证的形式,赴马来西亚非法务工,并收取每人10000至15000元不等的信息中介费及押金,务工人员到达马来西亚后,在建筑工地打工,三四个月内一直没有领到工资,致使务工人员非法滞留马来西亚,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胡屯元非法组织34人以旅游的名义出境,目的并不是旅游,而是将不具备合法出境从事劳务条件的人员非法组织出境,据此,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被告人胡屯元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胡屯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胡屯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记者就胡屯元提出上诉一事采访了有关专家,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非法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从中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被告人胡屯元采取隐瞒出境真实目的的方式,骗取出入境许可,组织他人到境外非法务工,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

  刘律师还提醒希望到国外务工和学习的人员,在成行之前,到有关单位咨询清楚相关情况,以免上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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