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浮生
超级版主
才乡茗士
据悉,郑某在320国道进贤县泉岭乡路段经营一家餐饮店。2006年4月份左右,郑某招收卖淫女李某在店内卖淫。同年6月4日,嫖客吴某在嫖娼过程中突然不省人事,当日死亡。几天后,吴某之子与郑某之夫余某达成一份由余某赔偿4万元的协议。进贤县人民法院认为,郑某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认罪态度尚可,且已赔偿死者家属,酌情从轻处罚。
查看详细资料
TOP
寒塘秋苇
版主
管理员
查看个人网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6 12:47:01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