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胆 2007-12-26 11:53
遗失增值税发票,哪方负责?
12月17好我从郑州快递两张增值税发票去天津(甲方),同月21号甲方已短信方式告之邮件已收到,可就在这几天逼款的时候,他又说我邮过去的只是个空文件夹面没有增值税发票,事后我去邮政查询过(我怕自己糊涂没有把发票装进去),可在我的货单上显示的重量是48克,原始快递文件夹是44克.证明我寄出去的时候里面装有东西.甲方那边已经验收签字,想查邮政都没话柄啦,现在这个事到底该哪一方承担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烦请有经验的朋友都进来说一两句。
月亮 2007-12-26 20:20
这类事情还真没碰到过。
你去磅一下增值税发票是多少克。
对方收到的邮件有没有开过封?
对方当时没收到的话(即是收到空件)为什么不打电话和你说?因为寄件时外面有注明内面装的是什么物品,没收到也签收就是甲方负全责。
将军 2007-12-27 11: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丢失发票是要处罚的。
建议你和对方协商一下丢失责任由谁承担,然后由责任方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
将军 2007-12-27 11:49
对待税票这东西,千万要小心,最好先复印一份!留个底!
[[i] 本帖最后由 将军 于 2007-12-27 11:50 编辑 [/i]]
肥胆 2007-12-27 19:55
谢谢,这次责任完全在于甲方失职,但考虑还有遗留货款这事就不再追究,双方已协商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