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塘秋苇 2007-8-23 20:10
[转帖]厦门"得得网"捏造、散布台风谣言被关闭
中广网厦门8月23日消息(记者黄立新)因为恶意炒作网站影响、捏造台风谣言,厦门得得网昨天被厦门市有关部门关闭,得得网市场部副经理苏某昨天被厦门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p style="MARGIN: 0px;"> </p><p style="MARGIN: 0px;"> 厦门得得网是一家在线交友网络,注册公司是得得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得得网法人余某为增加网站浏览量、炒作网站,授意下属苏某发帖《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散播,捏造台风“圣帕”对厦门造成巨大破坏“事实”,得得网两名员工还在境外知名网站、论坛转贴这一文章,被境内外网站广为传播,国内许多地方网络论坛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br/></p><p style="MARGIN: 0px;"> </p><p style="MARGIN: 0px;"> 在接到厦门市有关部门要求删除该贴并刊登辟谣声明的通知后,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网络负责人、技术总监陈某等故意毁灭、篡改了网络运行日志。余某、苏某在毁灭证据后逃匿。事发后,厦门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谣言制造者,并查扣了得得网的4台电脑和2台服务器,传唤了得得网部分员工。 <br/></p><p style="MARGIN: 0px;"> </p><p style="MARGIN: 0px;"> 苏某在21日17:00向公安机构投案自首,法人余某目前还在逃。</p>
寒塘秋苇 2007-8-23 20:12
<center><a class="26"><font size="5">如何处置厦门“得得网”恶意造谣者尚未定论</font></a></center><p>法制网福州8月22日电 记者郭宏鹏 记者今天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厦门“得得网”恶意造谣炒作的始作俑者苏某自首后,警方已让其在家中等候处理。<br/> 厦门市公安局有关人士透露,警方正在全力追捕余某等相关当事人,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是对苏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适用治安处罚还是刑罚处罚尚未定论。<br/> “得得网”是一家在线交友网站。8月19日,“得得网”网站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台风‘圣帕’袭击福建厦门,一大型网络公司63名员工集体失踪!”的帖子称,今年第九号超强台风“圣帕”袭击厦门,死亡人数已经增至20人,69人失踪,其中厦门一家网络公司63人集体失踪。据最新统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增至37亿元,并配有失踪人员的集体照和抢救现场照片。该帖文迅速在全国网站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br/> 面对谣言,福建省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认定这是“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恶意造谣炒作的严重违法案件”。在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删除该帖并刊登辟谣声明的通知后,“得得网”公司法人代表余某等人故意毁灭、篡改了网络运行日志,并编造谎言,伪造市场部副经理苏某早已不在公司上班的假象,企图逃避有关部门的处理。余某、苏某在毁灭证据后逃匿。厦门警方连夜展开调查,暂扣了“得得网”的4台电脑和2台服务器,在“得得网”公司的电脑中获取了造谣帖文的原文和原始图片等证据,并依法传唤相关当事人。慑于法律的威严,苏某于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br/> 苏某制造谣言的动机和目的究竟是什么?据苏某供述,他今年27岁,龙岩市人,专门负责炒作网站。从今年2月起,经常炒作一些情感类题材,但始终没有引起轰动效果。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他决定转而炒作新闻类题材,希望借此增加“得得网”的人流量和点击率。“圣帕”台风要来了,苏某认为这是天赐良机。为增强帖子的可信度,他特意在谣言帖上粘贴了几张照片。这些照片有的是苏某从一些气象网站上复制过来的,其中两张“遇难”公司员工的集体照,就是“得得网”公司员工聚会的照片。苏某说对制造谣言的后果从来没有考虑过,不知道会对厦门造成这么大的影响。<br/>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丁兆增对本案的处理很是关注。他认为,苏某为增加“得得网”的人流量和点击率,早有预谋,趁台风登陆之机编造、发布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苏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利用网络造谣不仅引起社会公众产生一定恐慌,还造成公众对政府部门防洪、抗洪的能力产生质疑,客观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苏某的行为毫无疑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至于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丁兆增说,执法部门还需要根据最后调查的结果来认定。</p><p><img alt="" hspace="0" src="http://www.legaldaily.com.cn/images/2007-08/23/xin_59080423060340613641.jpg" align="baseline" border="0"/></p><p> <font face="楷体_GB2312"> <font color="#00008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br/>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不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r/>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font></font></p><!--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table width="587"><tbody><tr><td colspan="2"></td></tr><tr><td align="left" width="300" height="60"><a class="25"><font size="2">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font></a></td></tr></tbody></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