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2007 2007-7-15 17:16
瑞昌市的老蔡因超过诉讼时效,7000元加工费泡汤
2004年5月18日,瑞昌市的老蔡与九江县教育服装厂签订服装生产委托外加工合约,由老蔡为九江县教育服装厂承揽加工男装棉衣。老蔡履行合约后,九江县教育服装厂支付了部分加工款,但另外一部分钱迟迟不见九江县教育服装厂支付。2005年1月13日,“九江县教育服装厂的老板是老周和老陈,我得让他们给我打张欠条。”于是,老蔡找到老周、老陈给他出具了一张7000元加工费的欠条,但九江县教育服装厂就是不肯偿还加工费。<p> 2007年,老蔡将九江县教育服装厂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所欠加工费7000元。法院在受理后审理查明,老蔡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向服装厂催讨欠款,但无证据证明期间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6月27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老蔡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老蔡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张子弘 记者方方)</p><p> 律师点评:一般来讲,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这个保护是有期限的,公民应该及时地运用它,别让权利“过期”。</p>
后舍茗士 2007-7-16 00:36
<p>哎,可惜</p><p><img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kanqq.com/downs/014/qqbiaoqing03.gif" style="CURSOR: pointe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