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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 2007-4-21 09:01

[转帖]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同住一屋

<p style="TEXT-INDENT: 2em;">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离了婚,由于双方都不放弃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共住一屋,各用一房。可这样天天碰面多尴尬啊——广州市海珠区的刘某和张某二人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虽几经上诉,最后广州市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p><div id="Reading"><strong>法院判离婚夫妻共住</strong><br/>&nbsp;</div><p style="TEXT-INDENT: 2em;">女工程师刘某不满丈夫张某沉迷黄网和黄色录像,2002年初向海珠区法院起诉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然而,离婚前,一家人住在张某向单位购买的一套房改房中。由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都有份。离婚时,刘某、张某都表示自己无法再次置业,要求取得该房产权,补偿对方一半房款。 </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2年8月,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房子两室由刘某、张某各住一间,客厅、厨房、厕所、阳台则由两人共用。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女方不服判多次上诉</strong><br/>&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样的判决令刘某尴尬不已。为此,她将案子上诉至广州中院,要求将房子判给她,由她将一半房产评估款补偿给张某。广州中院认为,一审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没有判错,因此驳回刘某的请求。然而,刘某却不依不饶,申请法院再审这桩离婚析产纠纷。2003年7月,广州中院驳回再审申请。刘某依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于是,案件有了转机。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省检察院质疑法院判决</strong><br/>&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2004年4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在离婚双方矛盾尖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刘某和张某共同居住一套房屋是不恰当的,有违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省检察院建议,为了避免两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法院应将房子判归抚养孩子的刘某所有,并由她将付给张某补偿款。 </p><p style="TEXT-INDENT: 2em;">由于抗诉,案件又回到了广州中院再审。但广州中院坚持认为,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并分开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并没有错,最后维持原判。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共住一房日子不平静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果然,这样共居房的日子根本不平静。判决刚作出不久,张某又跑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他称刘某拒绝执行判决,不提供钥匙让他回去居住。2005年,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张某拿到了钥匙并且收回了西南房屋。 </p><p style="TEXT-INDENT: 2em;">去年,双方又闹上了法庭——这次是张某告到法院。他称这样共住不方便,请求法院判决对该房进行间隔,分割成两个面积差不多并且相互独立的房间。刘某表示反对,称法院已经作过判决,张涛无权再起诉,而且厨房、厕所和阳台面积都很小,功能上也不能分割。 </p><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申请分隔房屋被驳回</strong><br/>&nbsp;</p><p style="TEXT-INDENT: 2em;">海珠区法院再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张涛作为所有人之一,提出这样的要求也是合情合法,于是法院判决在房屋内兴建公共墙,并且在公共走道开设门口,让二人出入大门及进出厨房、厕所。 </p><p style="TEXT-INDENT: 2em;">接到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又一次二审审理了他们的老纠纷。法院这次认为,对于房屋分割使用的问题,法院早已判决。张涛在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再次起诉,请求对该房屋进行间隔,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因此撤销了海珠区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张涛的起诉。</p>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andy于2007-4-21 9:08:43编辑过][/color][/align]

andy 2007-4-21 09:09

<p>这样很有可能还会复婚哦,都离婚了,还能接受同住一屋。</p><p>呵呵!</p>

月亮 2007-4-23 09:40

<p>亏你想的出来.</p>

Milky-xia 2007-4-23 12:56

太不方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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