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省局《关于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赣环监字〔2004〕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07年环保工作的要求,省环保局对2007年度排污费稽查工作作出安排。
一、省环保局对进贤县、青云谱区、湾里区、浔阳区、德安县、赣州市、章贡区、赣县、兴国县、大余县、峡江县、井冈山市、婺源县、临川区等14个市(县、区)环保局(分局)开展排污费日常稽查。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其他2006年度排污费征收额下降的县(市、区)环保局开展排污费日常稽查工作。
二、今年对全省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开展排污费专项稽查工作。省环境监察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
三.各设区市以上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如追缴审计欠缴排污费)、群众举报投诉的、通过日常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等排污者开展排污费专案稽查工作。
四、排污费稽查工作要贯彻“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思想观念。在足额征收今年排污费的基础上,对往年未足额征收的排污费应通过稽查要求排污者补缴。对不能按稽查意见书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环保部门缴纳的排污费,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征收。
(省环境监察局 周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