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效率,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各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简洁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一)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立面、屋顶设置的广告。
(二) 利用人行道、广场、绿地、水域等空间设置的广告。
(三) 利用桥梁、线杆、围栏、亭栅、标牌等设施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委托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户外广告资源,负责这些户外广告资源的开发,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项户外广告资源继续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经营管理。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及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房管、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根据本县户外广告资源的分布及特点,在征询各有关管理部门意见后制定全县户外广告资源利用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户外广告资源利用规划中应有20%的户外广告资源,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公益广告的发布。
第七条 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资源利用规划,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
公开出让确有困难的零星广告位,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协议出让。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公开出让应遵守我国有关招标、拍卖的法律规定,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 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与通过公开或协议出让取得特定地段,场所或设施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格和标准、出让金额、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使用。
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户外广告还应当征得气象部门同意。
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三)项户外广告还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转让收入,在扣除设施占用费、制作费、维护成本、管理费等设施成本后,同意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设城市管理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无偿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给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继续使用户外广告设施至审批期限届满。期满后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拆除设施,户外广告资源由县城投公司收回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临街经营性单位门面招牌、橱窗暂不实行有偿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