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制定了2007年《进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1、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
所住医疗
机构级别 |
乡(镇)级 |
县级 |
县外 |
县外非定点 |
|
定点医疗
机构 |
定点医疗
机构 |
定点医疗
机构 |
公立医疗
机构 |
|
起付线(元) |
100 |
300 |
600 |
800 |
|
补偿标准 |
65% |
50% |
40% |
30% |
2、封顶线:每人每年实际补助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
3、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的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并应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
4、参合农民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在一家或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只减一次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5、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需携带的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住院发票(复印件无效)、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件(复印件无效)。
6、参合农民必须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2000元以内的住院费用,由参合农民所在地的农医所(或直报点)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报销,住院医药费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由农医所(或直报点)报农医局审核后,再到农医所(或直报点)领取医药报销费;在本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2000元以内的费用,乡镇卫生院必须在患者出院当天按补偿标准付给患者,然后由乡镇卫生院到农医所进行审核报销。
进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