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ATM自动取款机上刷卡查询账户,不料却被犯罪嫌疑人安装在银行的读卡器和无线监控装置盗取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而银行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昨日,记者从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进贤支行(以下简称“进贤支行”)赔偿原告李辉(化名)经济损失人民币275927元。
20余万存款莫名蒸发
2006年5月份,进贤人李辉(化名)在“进贤支行”营业部开立账户,办理了“一折一卡”的储蓄业务及手机银行功能业务。2007年9月11日晚9点至10点,李辉收到不少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反映其进贤支行“金穗卡”上的钱不断被人取走,最后一条短信反映该卡上仅剩9808.01元存款。
发现手机上不断收到短信后,李辉立即打电话通知“进贤支行”营业部。银行冻结了最后的余额款9808.01元。2007年9月12日,李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2007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进贤支行”赔偿损失275927元及支付上述存款利息3000元。
一审判决“进贤支行”赔偿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7年9月10日20:05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进贤支行”的自动门刷卡器和ATM机上安装无线监控装置,用以盗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当日20:44,受害人小剑妻子到该营业部刷卡查询账户;21:21分,犯罪嫌疑人取走无线监控装置(有该行录像资料为证)。2007年9月11日21:20-21:25分,犯罪嫌疑人在鹰谭市某银行ATM机上用复制卡从李辉账户上取走10笔现金计币20000元。2007年9月11日晚上,另有犯罪嫌疑人用复制卡在广州某百货公司从小剑账户上刷卡消费3笔,分别为74812元、116242元、53852元;在广州另一超市从李辉账户上刷卡消费10800元。
对此,“进贤支行”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且认为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款资料和密码,对存款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查,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进贤支行”在ATM机上装有监控录像设施,但被告在安全防范措施上还存在严重疏漏,在自助银行未安排值勤人员,犯罪嫌疑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安装读卡器和无线监控装置,没有为储户取款提供安全环境和设施,ATM机监控设施形同虚设,致使原告的存款信息和密码泄密,犯罪嫌疑人用复制卡在异地取款10笔和刷卡消费4笔,造成原告经损失275927元人民币。据此,进贤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被告“进贤支行”赔偿原告李辉经济损失(存款)人民币275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