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双不在家,两个不到8岁的小孩在家门口烧纸玩,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8月2日,进贤法院依法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小孩父母李某、吴某代其儿赔偿原告徐某财产损失计人民币21818元,房东孔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吴某夫妇外出做事,其大儿子宾宾与弟弟在仓库后墙与阁楼之间过道上点火烧纸玩,结果烧着的纸从仓库后墙上未封闭的窗户栅栏处飘进存放家具的仓库内,引燃家具外包装,造成火灾,大火扑灭后,消防大队依法对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对原告上报的火灾损失进行了核定。于2006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公消认(2006)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宾宾玩火而引起,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21818元,并将认定书向相关当事人送达。
火灾当天,被告李某、吴某夫妇不在家,而将未满8岁的儿子宾宾和弟弟留在家里,兄弟俩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于两被告平时对儿子教育不严,没有使他们认识到玩火的危险性,以致宾宾玩火时引起火灾,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对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吴爱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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