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县投资的内外资各类项目,均应完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2、凡在我县商贸流通领域新设投资项目的,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个纳税主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所得五年内连续奖励20%。
|
3、重组县属工业企业的,重组后的企业,在确保上年纳税基数的基础上,企业其装新增税收可享受工业园区企业优惠政策。
4、凡在我县范围整体开发面积在一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小区,园区产生的税收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所得,连续6年奖励20%给园区开发商。
5、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根据需要准予其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入,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连续在本县区域内企业工作2年以上或在本县区域内购置3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人员允许其户口迁入本县。 |
 |
| 招 商 办 会 客 厅 |
6、进入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给予投资企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工业实行进一步倾斜,所得税在“两免三减”(即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前二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免征50%)的基础上,第六年至第十年再按先征后由本县受益财政按实际所得奖励50%。对内商投资的工业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先征衙由本县受益财政按实际所得奖励30%。对于出口创汇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得税奖励的比例在前述基础上提高10%。
 |
7、对进入园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由本县受益财政按实际所得20%奖励三年,第四至第六年奖励10%,第七至第十年奖励5%。
8、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年产值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副总经理以上者),所纳个人所得税五年内由受益财政按年度决算奖励50%。
9、对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厂房及办公楼建设的各项规费全部免收。 |
| 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
10、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由受益财政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奖励企业。